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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2. 集管團體對其會員之著作財產權等相關資訊應訂定審查機制,會員並應提供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3. 會員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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