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組織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集管團體對其會員之
著作財產權
等相關資訊應訂定審查機制,會員並應提供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會員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設立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組織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