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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會員視為退會: 一、會員死亡、破產或解散。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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