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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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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2.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條的規定,本條例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也就是說,負責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設立許可、輔導和監督業務的專門機構是由經濟部指定的。

立法沿革 2

(0861009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條例係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其主管機關宜與著作權法主管機關一致,爰規定如上。

(0990112 全文修正)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修正後列為第一項。按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公布施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成立,著作權業務依前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改隸該局,又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爰配合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依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經濟部為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由其指定專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爰予明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著作權名詞
(0861009 制定)

一、本條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條例係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其主管機關宜與著作權法主管機關一致,爰規定如上。

(0990112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修正後列為第一項。按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公布施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成立,著作權業務依前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改隸該局,又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爰配合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依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經濟部為著作權法之主管機關,由其指定專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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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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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