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