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條是根據著作權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制定的。根據著作權法第81條第3項,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根據法律設立的,其職權及其監督、輔導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條來自於著作權法,並在該法第81條第3項的規定下制定。
本條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本條例之立法依據。 二、本條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應適用其他法律之相關規定。
本條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將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修正為第八十一條第三項,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有關本條例是否為特別法,應透過與他法比較規範內容予以認定,爰配合目前立法體例,予以刪除。
一、本條明定本條例之立法依據。 二、本條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應適用其他法律之相關規定。
一、按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將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修正為第八十一條第三項,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刪除。有關本條例是否為特別法,應透過與他法比較規範內容予以認定,爰配合目前立法體例,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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