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會員退會時,集管團體應即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
- 利用人於會員退會前已與集管團體訂定授權契約者,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繼續利用該退會會員之著作,不須另行支付使用報酬予該退會會員。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不得繼續利用者,從其約定。
- 無前項但書情形者,退會會員得向原集管團體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但該退會會員加入另一集管團體,而就前項利用人之利用於該新加入之集管團體得受分配者,不得請求分配。
- 集管團體與利用人有第二項但書約定者,集管團體應於會員退會時即時通知利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