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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人,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內,要求集管團體為其管理著作財產權者,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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