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設立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著作權
專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案,應於申請文件齊備後,將申請案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三十日,供
公眾
提供意見。
前項公眾意見,得列入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之參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設立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組織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4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4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