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5

快速跳轉
  1. 1.數個集管團體,欲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2. 2.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集管團體承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5條第1款,若有數個集管團體希望合併成一個集管團體,則需要提供著作財產權人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這表示合併的集管團體需要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的許可才能進行合併。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若因合併而消滅的集管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會廢止其許可。合併後存續或另行成立的集管團體將承擔原集管團體的權利和義務。換句話說,合併後的集管團體將繼承原集管團體的地位,負責管理原集管團體的著作權事務。 例子上述法條描述了合併後存續的集管團體如何處理原有集管團體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如果A集管團體和B集管團體決定合併成為C集管團體,並且原本的許可給予A和B集管團體的權限將廢止,C集管團體將承擔A和B集管團體以及合併後仍然存在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有助於簡化管理和保護著作權。 References: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82). 法務部 Ministry of Justice, R.O.C. (Taiwan).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61009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仲介團體之發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未逾二年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發起人之消極資格。按為健全仲介團體之組織,以切實執行仲介業務,爰參照公司法第三十條之立法例,特對於不得為發起人之人,予以列舉規定,以利仲介團體之設立。   二、第一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自不宜使其充任仲介團體之發起人。第二款規定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因其對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自不宜充任仲介團體之發起人。第三款規定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之人,其品德及信用不佳,在執行期滿未逾二年期間內;及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法院依所犯判決確定,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自不宜使其充任仲介團體之發起人,以免授與可乘之機,損及全體會員之利益。

(0990112 全文修正)

數個集管團體,欲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集管團體承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修正前僅限於同類別著作始能成立同一集管團體,是如欲管理跨類別之著作者,必須分別成立二個以上之集管團體分別運作,本條例修正後已刪除此項限制,業經許可設立之集管團體可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此外,已成立之數個管理同類別著作之集管團體,亦可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爰明定申請合併之程序及效果。

(0861009 制定)

一、本條規定發起人之消極資格。按為健全仲介團體之組織,以切實執行仲介業務,爰參照公司法第三十條之立法例,特對於不得為發起人之人,予以列舉規定,以利仲介團體之設立。   二、第一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自不宜使其充任仲介團體之發起人。第二款規定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因其對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自不宜充任仲介團體之發起人。第三款規定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之人,其品德及信用不佳,在執行期滿未逾二年期間內;及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法院依所犯判決確定,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者,自不宜使其充任仲介團體之發起人,以免授與可乘之機,損及全體會員之利益。

(099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修正前僅限於同類別著作始能成立同一集管團體,是如欲管理跨類別之著作者,必須分別成立二個以上之集管團體分別運作,本條例修正後已刪除此項限制,業經許可設立之集管團體可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此外,已成立之數個管理同類別著作之集管團體,亦可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爰明定申請合併之程序及效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5 條規定:「數個集管團體,欲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