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117051號
要旨
貴會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申請合併一案,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准予許可合併。 貴會為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本局爰廢止 貴會之設立許可,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集管團體承受,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令函要旨
貴會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申請合併一案,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准予許可合併。 貴會為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本局爰廢止 貴會之設立許可,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集管團體承受,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二、本局業准予許可 貴會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之合併申請案, 貴會為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本局爰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廢止 貴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之設立許可, 貴會之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承受。三、貴會應於許可後6個月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辦理法人解散登記,並請於完成登記後30日內,將該解散登記文件影本送本局備查,前於88年1月20日核發之台內著字第004號許可證亦併予作廢。四、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