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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之發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四、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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