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一、現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 二、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6-1條的規定,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不得作為集管團體的設立許可申請發起人: 1. 目前是同一個辦理相同集管業務的集管團體的會員。 2. 同時作為兩個或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的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的發起人。 範例:如果一位人士目前是某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會員,則根據該條例他不得申請成為另一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設立許可發起人。另外,如果某人同時以兩個以上的身份,例如作為兩個不同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代表,申請設立許可,也會被視為不符合該條例的限制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一、現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 二、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新集管團體之設立將對著作權授權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如允許既有集管團體會員得成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發起人,可能造成為滿足集管團體發起人數之設立門檻,而重複加入集管團體,造成新集管團體經核准設立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之規定,亦可能造成新集管團體之發起人不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最低人數之規定。再者,如允許既有集管團體之會員得成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發起人,將影響著作權專責機關正確評估新申請設立之團體管理著作之正確性,亦有重複管理、授權之疑慮。爰於第一款規定,現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不得為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三、為避免發生第一款著作權專責機關無法正確評估新申請設立之團體是否於授權市場上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之情事,以及許可新集管團體設立後可能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不得同時成為二個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會員之規定,爰於第二款規定,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新集管團體之申請設立許可發起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新集管團體之設立將對著作權授權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如允許既有集管團體會員得成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發起人,可能造成為滿足集管團體發起人數之設立門檻,而重複加入集管團體,造成新集管團體經核准設立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之規定,亦可能造成新集管團體之發起人不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最低人數之規定。再者,如允許既有集管團體之會員得成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發起人,將影響著作權專責機關正確評估新申請設立之團體管理著作之正確性,亦有重複管理、授權之疑慮。爰於第一款規定,現為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不得為集管團體申請設立許可之發起人。 三、為避免發生第一款著作權專責機關無法正確評估新申請設立之團體是否於授權市場上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之情事,以及許可新集管團體設立後可能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不得同時成為二個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會員之規定,爰於第二款規定,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新集管團體之申請設立許可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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