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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四、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 五、會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 六、會員之權利義務。 七、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 八、董事、監察人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申訴委員會之委員,其名額、職權、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九、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十、經費來源及會計。 十一、公告方法。 十二、申訴委員會處理會員與集管團體間爭議之事項、程序及議決方法。 十三、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四、使用報酬率變更之程序。 十五、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變更之程序。 十六、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變更之程序。 十七、訂立及變更章程之年月日。 十八、其他依法規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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