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16001190號
要旨
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7條規定章程應記載事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業於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實施,依該條例第7條所定集管團體章程應記載事項於修正前後有所變更,茲說明如下:(一)下…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7條規定章程應記載事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業於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實施,依該條例第7條所定集管團體章程應記載事項於修正前後有所變更,茲說明如下:(一)下列事項增列為章程應記載事項,請儘速補訂於章程中:1、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第7款):修正前係獨立之文件,修正後為章程應記載事項之一,請將該內容增訂於章程中。2、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個別授權契約範本、概括授權契約範本及管理契約範本等文件變更之程序(第14款至第16款):修正前係屬應經會員大會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之事項,依新法規定,為尊重團體自治,該等文件之變更程序不再由法律強制規定,而由團體自行決定,但應明定於章程中,始生變更之效力。3、變更章程之年月日(第17款)。(二)下列事項原定為章程應記載事項,本條例修正後已予刪除, 貴會可自行斟酌是否記載於章程中:1、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其聘僱與解聘僱。2、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二、請惠予檢視 貴會之章程是否符合本條例第7條各款之規定,尤應注意前揭修正事項,請儘速配合本條例完成修正,本局將定期追蹤辦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