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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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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專責機關不予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其音樂著作已專屬授權者,應通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著作權專責機關不同意進行強制授權,專責機關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另外,如果音樂著作已經進行了專屬授權,專責機關也要通知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 參考資料: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000038&FLNO=10

  • 著作權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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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10 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不予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