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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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9條列舉了著作權專責機關不予許可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著作權專責機關要求申請人依前條進行補正,但在限期內沒有進行補正或未完全補正。 2.申請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3.申請書中所記載的事項不屬實。 根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6月29日)》第9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未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的期限內完全補正有關文件,或申請書中所記載的事項不屬實,或者申請不符合法定規定,該著作權專責機關應當不予許可。
- 著作權名詞
- 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69 條條文
-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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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