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者。 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 三、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音樂著作之著作樣本不符者。 五、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六、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8條,若申請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1. 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 2. 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3. 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 4. 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音樂著作之著作樣本不符。 5. 應檢具之文件欠缺。 6. 其他有需要修正的情形。 例如,如果申請人未繳納正確的申請費,著作權專責機關會通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繳費用。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申請程序的順利進行,並確保相關文件的正確性。
- 著作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