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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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7條,著作權專責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通知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並通知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如果這些人的住所或居所不明,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該將申請書的內容公告出來。在收到通知或在著作權專責機關公告後的30天內,上述的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陳述意見。如果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委任他人代理或陳述意見,必須提供委任書或代理權限的證明文件。在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才能對著作權專責機關產生效力。 這些條文的參考資料來自於《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本身,此法規在1998年11月27日頒布,並且於同年12月1日生效。根據這個法規,著作權專責機關必須通知相關的人,並公告申請書的內容,讓相關人士可以提出意見。同時,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必須提供委任書或代理權限的證明文件。這些規定確保了在強制授權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著作權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委任書名詞
- 代理權限名詞
-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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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