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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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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通知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其音樂著作已專屬授權者,應通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其住、居所均不明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書內容公告之。
  2. 2.前項之人接獲通知或於著作權專責機關公告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就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書內容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陳述意見。
  3. 3.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委任他人代理或陳述意見者,應檢具委任書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經以書面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後,始對著作權專責機關發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7條,著作權專責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通知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並通知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如果這些人的住所或居所不明,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該將申請書的內容公告出來。在收到通知或在著作權專責機關公告後的30天內,上述的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陳述意見。如果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委任他人代理或陳述意見,必須提供委任書或代理權限的證明文件。在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才能對著作權專責機關產生效力。 這些條文的參考資料來自於《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本身,此法規在1998年11月27日頒布,並且於同年12月1日生效。根據這個法規,著作權專責機關必須通知相關的人,並公告申請書的內容,讓相關人士可以提出意見。同時,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必須提供委任書或代理權限的證明文件。這些規定確保了在強制授權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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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7 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通知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其音樂著作已專屬授權者,應通知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