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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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6條,當申請人提出的文件屬於外國公文書時,必須經由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驗證,或者經過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的認證。同時,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是外文的,還必須附上中文的譯本。 範例:例如,如果申請人是外國人並提出的文件是該國的法律文件,則在提交申請時必須先經過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的驗證,以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https://join.kocca.kr/user/bbs/BD_board.bo?cmsNoStr=13208&menuNoStr=5815)
- 公文書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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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