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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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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他人代理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檢具委任書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經以書面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後,始對著作權專責機關發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件內容,無法找到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5條的相關內容或情節。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 委任書名詞
  • 代理權限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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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5 條規定:「委任他人代理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檢具委任書或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經以書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