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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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一、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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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4條,所謂有關證明文件指的是下列文件: 一、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 例如:銷售用的CD封面上標示有音樂著作權者的姓名或名義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例如:對於已經在市場上公開銷售超過六個月的錄音著作,需要提供公開發行滿六個月的證明文件,例如唱片公司或音樂平台的銷售紀錄或相關發行文件。
- 第二條第三款條文
-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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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