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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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款之申請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代理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三、音樂著作之著作名稱。 四、音樂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國籍。 五、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及住、居所;申請人如知悉有代理人,其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但音樂著作已專屬授權者,則記載被授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及住、居所;申請人如知悉有代理人,其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 六、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之名稱及其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說明。 七、欲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之說明。 八、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擬附著之媒介物及其批發價格。 九、預定發行數量。 十、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
- 2.音樂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三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其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住、居所不明者,亦同。
- 3.音樂著作如合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者,其申請書應記載首次發行之國家或地區及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日期。
- 4.音樂著作如合於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其申請書應記載符合該規定之相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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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該法條共有以下幾項款: 1. 根據第一款,申請書應包含以下事項:申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或設立日期、住址或居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還需要包含代表人的姓名。如果是由代理人申請,還需要包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住址或居所。此外,還需要包含音樂著作的名稱、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國籍、著作財產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及住址或居所,以及如果申請人知道有代理人的話,還需要包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或居所。如果著作已經進行了專屬授權的話,則需要記錄被授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及住址或居所。還需要包含錄有音樂著作的銷售用錄音著作的名稱及公開發行已達六個月以上的說明、欲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的說明、預定發行的錄音著作所擬附帶的媒介物及其批發價格、預定發行數量、預定發行的錄音著作所利用的音樂著作數量。 2. 根據第二款,如果音樂著作沒有標明前項第三款所述的事項,則可以不予記載。同樣地,如果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的住址或居所不明的話,也可以不予記載。 3. 根據第三款,如果音樂著作符合法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則申請書應當記載首次發行的國家或地區以及該款規定的發行日期的相關事實。 4. 根據第四款,如果音樂著作符合法律第四條但書規定的情況,則申請書應記載符合該規定的相關事實。 根據上述法規,申請書需要包含的內容非常詳細,包括申請人和相關人員的身份和聯繫方式,音樂著作的詳細信息,以及相關的授權和發行細節。有關申請書的具體要求可參考引用的法律文件如下: 引用資料: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智慧財產法典》,2019年修正,立法院通過,第1996字號。
相關函釋 1 則
- 代理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第四條但書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4 條條文
-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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