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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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
Exc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3)後30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mqqq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互惠原則、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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