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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著作權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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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2. 2.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5 條將著作例示為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10 類,採例示主義,創作完成即自動受保護。

Q · 我拍的照片、寫的程式有沒有著作權?要不要註冊?

看作品能不能歸到第 5 條這 10 類,能歸就有,不用註冊

依著作權法第 5 條,著作分為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10 類。台灣採創作保護主義,作品完成的那一刻著作權自動成立,不需註冊。第 5 條用「例示」而非「列舉」,因此 VR、AR、互動網頁等未列名的新型態創作,只要本質上有人類精神創作投入,一樣受保護;反之完全由 AI 獨立產出者原則上不被涵蓋。

白話解讀

你在 Instagram 發一張午餐照片,你有沒有想過,這張照片從按下快門那一秒開始,法律上就屬於你?著作權不用註冊,創作出來就自動有了,但前提是你的作品要能被歸類到這 10 類裡。你拍的照片是攝影著作、寫的程式碼是電腦程式著作、編的舞是舞蹈著作、錄的 podcast 同時是語文著作和錄音著作。更重要的是,這 10 類後面還有暗門:法條寫的是「例示」不是「限定」,意思是新興創作形式(AR 濾鏡、互動網頁、VR 沉浸式體驗)就算沒寫在這裡,只要本質上有人類創意投入,一樣受保護。真正要注意的反而是反過來的問題:同一個作品可能橫跨多個類別,而不同類別的權利內容不同,搞不清楚的人主張權利時容易告錯條款,把一場能打贏的官司打偏了。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5 條為著作權保護客體的例示性規範,將受保護著作分為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 10 類,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各款具體內容。因採例示主義,本條同時界定保護範圍並保留納入新興創作的解釋空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 IG 照片不用註冊就有著作權嗎?

對。台灣採創作保護主義,你按下快門的那一秒,這張照片就是第 5 條第 5 款的攝影著作,自動享有著作權,不用註冊、不用繳費。真正的難題不是有沒有著作權,而是怎麼證明這是你的作品。拍照時保留含 EXIF 資訊的原始檔、同步雲端保留時間戳、社群上傳紀錄都是主張權利時最直接的證據。

Q2用 AI 生成的圖片能主張著作權嗎?

原則上不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人類的精神創作,完全由 AI 獨立產出的內容不符合第 5 條各款要求的創作主體。但若你用 AI 當工具,過程中有顯著的人類創意投入,可能成立,惟保護範圍限於人類貢獻的部分。業務核心若依賴 AI 生成內容,應另透過契約條款、商業機密與技術保護措施建立多層防線。

Q3著作權法第 5 條著作類型有哪些?

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共 10 類,採例示主義非封閉列舉。

Q4著作權是什麼時候開始的?要註冊嗎?

台灣採創作保護主義,作品完成那一秒著作權即自動成立,不需註冊,智財局也無著作權註冊制度。

Q5什麼叫例示主義?

法條以舉例方式列著作類型而非封閉列舉,清單未寫到的新型態創作只要有人類創意投入仍受保護。

Q6AI 生成的圖片算著作嗎?

著作須為人類精神創作,純 AI 獨立產出原則上不受保護;有顯著人類創意投入時保護限於人類貢獻部分。

Q7怎麼判斷我的作品屬於哪一類著作?

先確認是人類創作,再對照 10 類例示找所屬款別,一個作品可能同時橫跨多款,最後排除第 9 條不受保護項目。

Q8照片被盜用怎麼證明是我的著作?

保留含 EXIF 的原始檔、版本歷史、雲端上傳時間戳、社群上傳紀錄,先有證據再主張權利。

Q9一支影片橫跨多類著作怎麼授權?

拆解影片含視聽、音樂、語文、錄音等類型,分別確認權利人並分別授權計價,整包與拆包總價可差 3 到 5 倍。

Q10翻唱老歌錄音,著作權算誰的?

你錄的錄音著作屬你,但曲子的音樂著作仍屬原作曲者,發布前須取得音樂著作授權。

Q11音樂著作 vs 錄音著作差在哪?

音樂著作(第 2 款)保護曲子本身屬作曲者;錄音著作(第 8 款)保護聲音錄製成果屬錄製者,兩者獨立。

Q12攝影著作 vs 圖形著作差在哪?

攝影著作是以攝影方法產生的影像;圖形著作指地圖、圖表、設計圖等,UI 介面常更偏電腦程式著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保護客體音樂著作(第 2 款)曲子本身(旋律、和聲、節奏)錄音著作(第 8 款)聲音的錄製成果
權利人音樂著作(第 2 款)作曲者錄音著作(第 8 款)錄製者
翻唱老歌錄音時音樂著作(第 2 款)仍屬原作曲者錄音著作(第 8 款)屬你(實際錄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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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客體
音樂著作(第 2 款)
權利人
音樂著作(第 2 款)
翻唱老歌錄音時
音樂著作(第 2 款)

option_a

保護客體
曲子本身(旋律、和聲、節奏)
權利人
作曲者
翻唱老歌錄音時
仍屬原作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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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客體
錄音著作(第 8 款)
權利人
錄音著作(第 8 款)
翻唱老歌錄音時
錄音著作(第 8 款)

option_b

保護客體
聲音的錄製成果
權利人
錄製者
翻唱老歌錄音時
屬你(實際錄製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 第10条(著作物の例示)
韓國저작권법 제4조(저작물의 예시)
中國著作权法 第3条(作品的种类)
德國UrhG § 2(Geschützte Werke)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article L112-2(énumération des œuvres)
美國17 U.S.C. § 102(a)(works of authorship categor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170514 制定)

著作物係由數人合作者,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終身有之,著作人中有亡故者,由其承繼人繼續享有其應有之權利。   前項承繼人得繼續享有其權利,迄於著作人中最後亡故者之亡故後三十年。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物係由數人合作者,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終身享有之,著作人中有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繼續享有其應有之權利。   前項繼承人得繼續享有其權利,迄於著作人中最後死亡者之死亡後三十年。

(0740628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令及公文書。   二、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時曆。   三、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四、各類考試試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款所定之各種著作,性質上皆屬公共所有,任何人不得主張著作權。「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   三、第二款所列各種著作,指久已流傳或日常習見者。   四、第三款所定之新聞報導,係指僅傳達日常發生之事實而為之新聞性報導。   五、第四款列各類考試試題。

(081052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左: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立法理由將第一項序文「如左」修正為「如下」。其餘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170514 制定)

著作物係由數人合作者,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終身有之,著作人中有亡故者,由其承繼人繼續享有其應有之權利。   前項承繼人得繼續享有其權利,迄於著作人中最後亡故者之亡故後三十年。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物係由數人合作者,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終身享有之,著作人中有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繼續享有其應有之權利。   前項繼承人得繼續享有其權利,迄於著作人中最後死亡者之死亡後三十年。

(07406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款所定之各種著作,性質上皆屬公共所有,任何人不得主張著作權。「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   三、第二款所列各種著作,指久已流傳或日常習見者。   四、第三款所定之新聞報導,係指僅傳達日常發生之事實而為之新聞性報導。   五、第四款列各類考試試題。

(081052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左: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0861230 全文修正)

將第一項序文「如左」修正為「如下」。其餘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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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