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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2.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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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包含演講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單純拍照可能被視為原創性低或沒有原創性(單純因為照相設備功能、攝影時間可能不到10秒)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不包含視聽附隨的聲音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II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mqqq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一、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六、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九、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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