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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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6 條規定,改作而成的衍生著作以獨立著作受保護,但其保護不影響原著作之著作權。
Q · 我翻譯或改編別人的作品,這成果算我的嗎?
算你的衍生著作,但能不能用要看原作者授權
依著作權法第 6 條,你翻譯、改編的成果是「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受保護,你對它有著作權。但第 2 項明定衍生著作的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原作者的權利仍在,你做改作這個動作本身仍須先取得原作者授權(除非原作已進入公共領域)。兩層權利並存,誰都不能吃掉誰。
白話解讀
你翻譯了一篇英文小說、把小說改編成劇本、幫老電影配了新的中文字幕,這些在法律上叫「衍生著作」。重點來了:你的翻譯本身是你的著作,你對它有完整的著作權,別人要用你的譯本要經過你同意。但這不代表你可以隨便翻譯原作,因為原作者的著作權依然存在,你做翻譯這個動作本身必須先取得原作者授權(除非原作已經進入公共領域)。很多人抓錯重點:以為自己辛苦翻譯就理所當然擁有全部權利,結果被原作者告;或反過來,以為翻譯了就失去自己的著作權,被出版社隨便修改。這條劃出兩層權利共存的結構:你有你的、原作者有他的,誰都不能吃掉誰。
法律定性
衍生著作,指就原著作加以改作(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等)而產生、具原創性之創作,依著作權法第 6 條以獨立之著作受保護;其保護不影響原著作之著作權,故原作者與改作者各自享有並存之權利。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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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翻譯的文章放在部落格上,可以標示成我的著作權嗎?
你的翻譯本身是衍生著作,你對它有著作權,標示沒問題。但前提是你翻譯時取得了原作者授權,否則翻譯行為本身就侵權。若是未授權翻譯,就算標了著作權聲明,原作者仍可要求你下架,你也很難阻止別人盜用你的譯本,因為你的權利基礎不乾淨。先談授權再翻譯,順序不能顛倒。
Q2改編小說拍電影,要跟誰談授權?
至少要跟原小說作者談改編權;拍完後的電影本身是新的衍生著作,歸電影製作公司。合約裡要寫清楚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成本較高但別人不能搶同題材,非專屬則可能很快冒出另一部同題材作品。
Q3AI 生成的翻譯有著作權嗎?
實務爭議很大。著作權要求人類創作,純 AI 輸出在多數國家被認為沒有著作權;但若你對 AI 結果做了大量人工修改與創造性調整,這部分可能受保護。若要商業化,盡量保留你的修改痕跡與版本紀錄,這是日後主張權利的關鍵證據。
Q4衍生著作是什麼?
就原著作改作(翻譯、改編、改寫等)而成、具原創性的創作,以獨立著作受保護,是同人創作與翻譯版權的核心概念。
Q5翻譯的作品著作權是誰的?
譯本是譯者的衍生著作,譯者對譯本有著作權;但原作者的著作權並存,譯者須先取得授權才能合法利用譯本。
Q6什麼是改作?
依第 3 條,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Q7衍生著作和編輯著作差在哪?
衍生著作是『就原著作改作』(第 6 條);編輯著作是『對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創作性』(第 7 條),兩者都獨立受保護但客體不同。
Q8改編別人作品要怎麼取得授權?
找原著作權人簽改作授權,依第 28 條原作者專有改作權;授權須就『改作形式』逐項約定(翻譯/改編/影視各自獨立)。
Q9翻譯授權合約要寫什麼?
寫清楚授權形式(紙本/電子書/有聲書)、地區、期間、是否專屬。沒寫到的部分日後再用幾乎都可被再收費。
Q10發現自己的譯本被盜用怎麼辦?
先確認你當初取得原作授權範圍是否完整→蒐證(截圖、時間戳)→寄存證信函指明侵害第 6 條衍生著作權→不理再提告。
Q11怎麼證明我的衍生著作有原創性?
保留創作過程、版本紀錄、修改痕跡,證明你的改作有創作性投入而非機械式轉換。
Q12未經授權的翻譯有沒有著作權?
通說認為仍受保護,但因改作行為違法,你很難在不暴露自己違法下主張權利。『有沒有權』與『能不能合法用』是兩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衍生著作(§6) | 編輯著作(§7) | 重製 |
|---|---|---|---|
| 成立基礎 | 對原著作改作且具原創性 | 對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創作性 | 原樣複製,無新創作性 |
| 是否獨立受保護 | 是 | 是 | 否 |
| 對原著作權影響 | 不生影響,原作者權利並存 | 不生影響 | 須原作者重製權授權 |
衍生著作(§6)
- 成立基礎
- 對原著作改作且具原創性
- 是否獨立受保護
- 是
- 對原著作權影響
- 不生影響,原作者權利並存
編輯著作(§7)
- 成立基礎
- 對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創作性
- 是否獨立受保護
- 是
- 對原著作權影響
- 不生影響
重製
- 成立基礎
- 原樣複製,無新創作性
- 是否獨立受保護
- 否
- 對原著作權影響
- 須原作者重製權授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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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70514 制定)
著作物於著作人亡故後始發行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物於著作人死亡後始發行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0740628 全文修正)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得申請著作權註冊。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不合法本法規定者。 二、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 三、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 著作權經註冊者,應發給執照。 著作權經註冊後,發現有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註冊。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建立公共檔案資料,提供抄錄之需要及便利基本證據之提出,於第一項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得申請著作權註冊,但不合著作權法規定者,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或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不適用之。 三、第二項規定著作權經註冊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執照,以為憑證。 四、著作權經註冊後,發現有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應撤銷註冊,列為第三項。
(0810522 全文修正)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861230 全文修正)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衍生著作名詞
- 著作權名詞
著作物於著作人亡故後始發行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著作物於著作人死亡後始發行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一、條次變更。 二、為建立公共檔案資料,提供抄錄之需要及便利基本證據之提出,於第一項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得申請著作權註冊,但不合著作權法規定者,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或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不適用之。 三、第二項規定著作權經註冊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執照,以為憑證。 四、著作權經註冊後,發現有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應撤銷註冊,列為第三項。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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