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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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 2.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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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7 條規定,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構成編輯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但不影響所收編著作原有的著作權。
Q · 我整理的清單、資料庫,別人照抄能告嗎?
看你的選擇與編排有沒有創作性,有就受保護
依著作權法第 7 條,重點不是資料本身,而是你對資料的「選擇」和「編排」有沒有創作性。有獨特挑選標準、分類邏輯或排序巧思,就構成編輯著作,以獨立著作受保護,別人實質近似地照抄就構成侵權;但這個保護不影響被收編的個別著作原有的著作權,也不及於純粹機械式、無選擇的資料堆疊。
白話解讀
你整理了一份「2025 年最值得追的台劇清單」放在部落格上。每部劇的介紹是劇組的著作,但「選哪幾部、怎麼排序、怎麼分類」是你的創作。這條保護的就是後者:資料本身不是你的,但你挑選和編排的方式是你的,這叫「編輯著作」。字典、年鑑、歌單、精選集、資料庫都屬於這類。關鍵字是「創作性」,不是「辛苦」:你花三個月複製網路上所有資料不構成編輯著作(沒有創作選擇),你花一小時精挑細選十筆資料可能就是。很多人以為「內容不是我的就沒版權」,結果被盜用整個編排架構也不敢吭聲。也有人反過來,抄別人的歌單、精選輯順序,以為抄的是公開資訊,不知道自己已經侵權。
法律定性
編輯著作指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的彙編成果,以獨立之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其保護對象是「選擇」與「編排」的創作性,而非被收編資料本身;對所收編著作原有之著作權亦不生影響,字典、年鑑、選集、資料庫均屬此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部落格整理一份美食清單,別人抄去用我能告他嗎?
看你的清單是否具創作性:有明顯挑選標準、獨特分類邏輯、刻意排序方式,就是編輯著作可以告;若只是按評分或地區機械式排序,創作性就較低。挑選標準越明顯、越有觀點的清單,保護越強,純粹資料彙總反而最沒保護。
Q2整理名人資料庫需要每個人同意嗎?
不需要。用公開可得的資料做編輯著作,重點是選擇和編排有創作性。但若涉及隱私敏感資訊,另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與著作權是兩層法律,須同時檢查。
Q3編輯著作會影響被收編著作原作者的權利嗎?
不會。著作權法第 7 條第二項明定,編輯著作的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兩者並存。使用被收編的個別著作,仍須取得該著作權人的授權。
Q4編輯著作是什麼?
對資料的選擇與編排具有創作性的彙編成果,以獨立著作受保護,例如選集、資料庫、歌單。
Q5編輯著作和衍生著作差在哪?
衍生著作是改作既有著作(第 6 條),編輯著作是選擇編排資料(第 7 條),兩者都是獨立著作。
Q6什麼叫資料的選擇與編排有創作性?
指有可辨識的挑選標準、分類邏輯或排序巧思,非僅按字母、評分機械式排列。
Q7編輯著作會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嗎?
不會,第 7 條第二項明定保護對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兩者並存。
Q8編輯著作被抄怎麼主張權利?
固定創作證據→比對選擇編排相似處→寄存證信函主張第 7 條→評估民刑事途徑。
Q9怎麼證明我的編排有創作性?
保留挑選標準、創作過程與完成時間戳;發佈前先截圖或存雲端留時間紀錄。
Q10主張編輯著作侵權要花多少成本?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約 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存證信函階段成本最低。
Q11編輯著作的求償時效怎麼算?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或自侵害行為時起 10 年內提告(第 89-1 條)。
Q12編輯著作 vs 衍生著作哪個適用?
改變既有著作內容用第 6 條衍生著作;只是選擇編排資料用第 7 條編輯著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編輯著作(§7) | 衍生著作(§6) | 單純資料彙整 |
|---|---|---|---|
| 保護對象 | 資料的選擇與編排 | 對原著作的改作 | 不受保護 |
| 創作性要求 | 選擇或編排需具創作性 | 改作需具創作性 | 無創作性 |
| 對原權利影響 | 不影響所收編著作著作權 | 不影響原著作著作權 | 不適用 |
| 典型例子 | 選集、資料庫、歌單 | 翻譯、改編、編曲 | 按字母排序的通訊錄 |
編輯著作(§7)
- 保護對象
- 資料的選擇與編排
- 創作性要求
- 選擇或編排需具創作性
- 對原權利影響
- 不影響所收編著作著作權
- 典型例子
- 選集、資料庫、歌單
衍生著作(§6)
- 保護對象
- 對原著作的改作
- 創作性要求
- 改作需具創作性
- 對原權利影響
- 不影響原著作著作權
- 典型例子
- 翻譯、改編、編曲
單純資料彙整
- 保護對象
- 不受保護
- 創作性要求
- 無創作性
- 對原權利影響
- 不適用
- 典型例子
- 按字母排序的通訊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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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70514 制定)
著作物係用官署、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法人或團體名義者,其著作權之年限亦為三十年。
(0330331 全文修正)
著作物用官署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法人或團體名義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0740628 全文修正)
著作權得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權讓與之範圍,依雙方約定;其約定不明者,推定由讓與人享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定著作權人得將第四條第二項所列舉著作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讓與受讓人享有或與他人共有。 三、著作權讓與之範圍約定不明者,推定由讓與人享有,以杜爭議,列為第二項。
(0810522 全文修正)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0861230 全文修正)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緝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著作權名詞
著作物係用官署、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法人或團體名義者,其著作權之年限亦為三十年。
著作物用官署學校公司會所或其他法人或團體名義者,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定著作權人得將第四條第二項所列舉著作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讓與受讓人享有或與他人共有。 三、著作權讓與之範圍約定不明者,推定由讓與人享有,以杜爭議,列為第二項。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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