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7-1 條
快速跳轉
- 1.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 2.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7條之1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表演,以獨立著作保護,且此保護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
Q · 翻唱別人的歌、演別人的劇本,自己有著作權嗎?
有。你的表演本身就是獨立著作,受法律保護
依著作權法第7條之1,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表演,以獨立著作保護。也就是說,就算歌、劇本、樂曲不是你寫的,你的演唱、演技、演奏等「詮釋方式」本身就是受保護的表演著作。別人未經同意把你的翻唱影片拿去商業利用,你可以主張權利。同條第二項並明定,這種保護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兩者獨立並存。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歌手唱別人的歌、演員演舞台劇,只是「執行」而已,沒有自己的權利。錯了。你的詮釋方式本身就是創作。同一首〈月亮代表我的心〉,鄧麗君唱和王菲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藝術品;同一段莎士比亞台詞,不同演員演出來產生的情感衝擊不同。這條法律把表演人的詮釋當成獨立著作來保護,叫「表演著作」。所以酒吧用你翻唱影片當宣傳沒付你錢,你可以告;Podcast 節目擷取你朗讀作品片段不標示,你也可以告。你不需要是原創者,你的表演本身就受保護。甚至歌仔戲、原住民祭歌這種「民俗創作」(沒有特定作者)的表演,同樣適用。表演人的勞動終於在法律上被看見了。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7條之1是表演著作的保護依據,將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詮釋(如演唱、演技、演奏、朗讀)以獨立著作加以保護,並明定此保護與原著作之著作權各自獨立、互不影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歌手翻唱別人的歌被平台下架,歌手自己還有權利嗎?
有。平台下架通常是因為翻唱沒取得原作者授權(重製權),這是歌手要解決的責任,但不影響歌手對翻唱錄音本身的表演著作權。若有他人盜用歌手的翻唱版本,歌手仍可主張權利。想商業發行翻唱,建議先透過MÜST或向原作者取得授權,表演著作權的基礎才會乾淨、能完整行使。
Q2我在街上唱 busking 被人錄影放上 TikTok,這樣算侵權嗎?
要看使用方式。純粹個人分享、沒有營利也沒造成經濟損失,可能屬合理使用;但若對方靠影片吸粉、接業配、商業變現,你可主張表演著作權要求分潤或下架。公開場所表演不等於放棄著作權,但主張權利需要明確紀錄時間、地點與有無禁止錄影聲明等前置條件。
Q3著作權法第7條之1是什麼?
把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的詮釋當成獨立著作保護的條文,翻唱、演戲、演奏、朗讀都受保護。
Q4表演著作是什麼?
表演人以演技、歌唱、演奏、朗讀等方法詮釋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所形成的獨立著作。
Q5什麼是民俗創作?
無特定作者、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如歌仔戲曲目、原住民祭歌;本身無著作權,但表演人的詮釋受保護。
Q6表演著作和原著作的著作權差在哪?
原著作是創作內容本身(詞曲、劇本),表演著作是詮釋方式,兩者各自獨立並存、互不影響。
Q7翻唱影片被盜用怎麼主張權利?
蒐集商業利用證據 → 整理原始錄音作為權利來源 → 寄存證信函主張表演著作權 → 協商或訴訟。
Q8表演著作侵權可以求償多少?
依實際損害或對方利得計算,無法證明時可請求法院酌定;併注意第89-1條的2年/10年時效。
Q9如何證明這個表演是我做的?
在錄製開頭結尾標示表演人與日期、保留原始母檔與發佈紀錄,建立完整證據鏈。
Q10街頭 busking 被錄影上傳怎麼辦?
先判斷對方是否商業利用;若有變現,蒐證並主張表演著作權要求分潤或下架。
Q11表演著作權 vs 錄音著作權差在哪?
表演著作權屬表演人(演唱動作本身),錄音著作權屬錄音製作人(聲音固著物),權利人常常不同。
Q12沒取得原曲授權的翻唱,還有表演著作權嗎?
有。翻唱是否侵害原曲是一個責任,你對自己翻唱表演的著作權是另一個獨立權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erformance | original_work | sound_recording |
|---|---|---|---|
| 保護客體 | 表演人的詮釋(演唱/演技/演奏) | 創作內容本身(詞曲/劇本) | 聲音的固著物(錄音) |
| 權利人 | 表演人 | 原著作人 | 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常為唱片公司) |
| 改作權 | 不適用(第28條但書) | 有 | 有 |
| 保護期間 | 公開發表後50年 | 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後50年 | 公開發表後50年 |
performance
- 保護客體
- 表演人的詮釋(演唱/演技/演奏)
- 權利人
- 表演人
- 改作權
- 不適用(第28條但書)
- 保護期間
- 公開發表後50年
original_work
- 保護客體
- 創作內容本身(詞曲/劇本)
- 權利人
- 原著作人
- 改作權
- 有
- 保護期間
- 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後50年
sound_recording
- 保護客體
- 聲音的固著物(錄音)
- 權利人
- 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常為唱片公司)
- 改作權
- 有
- 保護期間
- 公開發表後50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版
(0861230 全文修正)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所謂「表演」係指對既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由於不同之表演人對著作有不同之詮釋,亦具創意,故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會員應保護表演人之表演,爰增訂之。
(0920606 修正)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立法理由第一項酌作修正。按WPPT第二條第(a)款關於表演人權利之保護,包括「民俗創作」之表演,爰參考配合增訂之。
- 著作權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按所謂「表演」係指對既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由於不同之表演人對著作有不同之詮釋,亦具創意,故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會員應保護表演人之表演,爰增訂之。
第一項酌作修正。按WPPT第二條第(a)款關於表演人權利之保護,包括「民俗創作」之表演,爰參考配合增訂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