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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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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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8 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各人創作不能分離利用的著作為共同著作,須共同行使權利。
Q · 兩個人一起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算誰的?
看貢獻能不能拆開用,不能拆就是共同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 8 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著作,若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就是共同著作,由全體共同享有。關鍵不是有沒有出力,而是技術上能不能把各人的貢獻拆開單獨使用。你寫第一幕、他寫第二幕可以分開賣,那是結合著作各自獨立;若兩人想法完全融進整體拆不開,才是共同著作,後續授權、改編須全體同意。
白話解讀
兩個朋友一起寫劇本,三個人共同錄 Podcast,四個設計師合作一個 app 的介面——這些情況在著作權法上叫「共同著作」。但有一個硬條件: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你寫第一幕、他寫第二幕,這可以分,就不是共同著作,而是各自擁有自己那幕的著作權。真正的共同著作是每個人的貢獻融進整體、拆不開。為什麼這個區分這麼重要?因為共同著作的所有重大決定(出版、改編、授權)必須全員同意,一個人反對就無法行使。很多創作夥伴翻臉就卡在這裡:沒事時大家開心,要簽約分錢時才發現沒人可以單方面決定,作品從此封存。越早想清楚合作模式,越能避免未來的法律僵局。
法律定性
共同著作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的著作。其核心判準在於「不能分離利用」:若各參與者的貢獻可獨立抽離單獨使用,則屬結合著作、著作權各自獨立;唯有貢獻彼此融合、技術上無法拆分時,始成立共同著作,由全體著作人共同享有並須共同行使權利。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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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朋友合寫文章,他擅自拿去投稿其他雜誌,我能告他嗎?
看這篇是不是真正的共同著作(貢獻無法分離)。若是,他未經你同意擅自授權即侵害共同著作權(第40-1條),可主張損害賠償;若你們寫的部分可明顯分開,那是結合著作,他投自己那部分是他的權利。提示:保留 Google Doc 版本紀錄、LINE 討論訊息,是證明貢獻比例與共同著作性質最直接的證據。
Q2共同著作人過世了,他的權利會被繼承嗎?
會。共同著作人的份額由繼承人依民法規則繼承,未來任何重大決定可能要找的不是原合作夥伴,而是其配偶、子女或其他繼承人。提示:若合作對象年紀較大,合約最好加上『過世時授權繼承人委託某人代行決定』或預先同意特定類型授權,避免每個決定都要找一串繼承人簽名。
Q3共同著作是什麼?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各人創作不能分離利用的著作,由全體共有著作權。
Q4共同著作和結合著作差在哪?
差在能不能分離利用。能拆開單獨用是結合著作各自獨立,拆不開才是共同著作。
Q5什麼叫不能分離利用?
各人貢獻完全融進整體,技術上無法抽離單獨使用,例如兩人想法融合的小說。
Q6共同著作的著作權算誰的?
由全體共同著作人共有,依各人創作參與程度定其應有部分,無法協議時推定均等。
Q7共同著作要怎麼授權出版?
重大處分須全體著作人同意,任一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實務常需協商。
Q8合作創作前要簽什麼避免糾紛?
簽創作合作協議,載明屬共同或結合著作、重大決策方式、退出與過世時的處理。
Q9陷入共同著作授權僵局怎麼辦?
先確認可否分離,再試部分授權(特定用途單獨利用),不成則調解或訴訟分割共有關係。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共同著作人?
保留創作草稿、Google Doc 版本、LINE 討論等時間戳記證據,證明實質創作貢獻。
Q11共同著作 vs 結合著作哪個對創作者有利?
結合著作各自能單獨處分較自由;共同著作須全體同意較受限但保障每人否決權,視合作關係而定。
Q12共同著作人過世,份額會怎麼樣?
由繼承人依民法繼承其著作財產權份額,後續重大決定須找繼承人同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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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70514 制定)
不著姓名或用假設名號之著作物,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前項年限未滿者,改用真實姓名者,適用第四條之規定。
(0330331 全文修正)
凡用筆名或別號之著作物,於聲請註冊時,必須呈報真實姓名,其享有著作權之年限與第四條規定者同。
(0740628 全文修正)
著作權歸著作人終身享有。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四條所定「並得於著作人死亡後由繼承人繼續享有三十年」」,修正後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所稱「本法另有規定」,指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而言。
(0810522 全文修正)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0861230 全文修正)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 共同著作名詞
不著姓名或用假設名號之著作物,其著作權之年限為三十年。 前項年限未滿者,改用真實姓名者,適用第四條之規定。
凡用筆名或別號之著作物,於聲請註冊時,必須呈報真實姓名,其享有著作權之年限與第四條規定者同。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四條所定「並得於著作人死亡後由繼承人繼續享有三十年」」,修正後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所稱「本法另有規定」,指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而言。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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