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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著作權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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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公文、單純事實新聞與考試試題等五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可自由重製使用。

Q · 政府公文、法條、考試試題可以自由複製使用嗎?

可以,這五款不受著作權保護

依著作權法第9條,憲法、法律、命令、公文(含公務員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政府就前述著作之翻譯編輯物、通用符號公式數表、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以及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可自由重製、引用、改編,不需授權也不用付費。

白話解讀

不是所有東西都能被著作權鎖住。法律條文、政府公文、考試試題、單純的新聞事實、公式數表——這些東西,你可以任意複製、重製、改編,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也不用付錢。為什麼?因為這些資訊的公共性大於創作性,鎖起來對社會害處太大。法律條文必須讓人民查得到、學得到,否則法治就成了笑話;政府公文是用納稅人的錢產生的,理應回歸公眾;考試試題如果鎖起來,考上的人藏試題就能讓後面的考生永遠考不過。但要注意例外:立法院的發言紀錄、考試的解答、學者寫的法律評論文章——這些都不在範圍內,一樣受著作權保護。這條是你日常使用公共資訊的免責金牌,但很多人要嘛不敢用(不知道可以),要嘛濫用(以為政府文件都可以拿)。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9條為著作權保護的排除規定,明定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政府就前述著作所作之翻譯或編輯物,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以及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等五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確保公共資訊自由流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把整部民法貼到我的網站上嗎?

可以。法律條文依第9條第1款不是著作權標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重製、引用、編排、加白話解釋,不需要經過政府或立法院同意,也不用付錢。內行人提示:政府法規資料庫的「編排、註解、立法理由整理」可能構成編輯著作受保護,直接複製整個頁面架構風險較高。

Q2新聞報導能自由引用嗎?

要分類型。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股價、天氣、賽果這種純事實稿)不受保護,可以自由使用;但記者撰寫的深度報導、專題分析、評論文章都是語文著作,受完整著作權保護,引用須遵守合理使用範圍(第65條),不能整篇照搬。

Q3政府的東西是不是都能隨便用?

不是。只有「公文」及政府就公文所作之翻譯編輯物不受保護。政府委外製作的影片、機關出版的研究報告、公務員私下的學術著作仍受著作權保護。「政府發的」和「政府的公文」不是同一件事。

Q4考試試題可以拿去重印販售嗎?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不受保護,可自由重製。但補習班自編的「解答」「詳解」是其著作,受著作權保護,不可直接複製散布。

Q5法條可以複製到網站嗎?

可以。法律條文依第9條第1款不是著作權標的,任何人可自由重製、引用、加白話解釋,不需同意也不用付費。

Q6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哪五款不受保護?

憲法法令公文、政府翻譯編輯物、通用符號公式數表、單純事實新聞報導、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

Q7什麼叫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僅陳述客觀事實、無作者觀點與文字創作的純事實新聞稿,如股價、天氣、賽果,不受著作權保護。

Q8公文包含哪些東西?

依第9條第2項,公文包括公務員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Q9怎麼判斷一份政府資料能不能自由用?

確認是否屬五款之一 → 區分原文與他人加工編排 → 加工物可能是編輯著作不可照搬 → 建議標明來源。

Q10想合法引用新聞報導要怎麼做?

先判斷是純事實稿(可自由用)或深度報導評論(受保護);後者須依合理使用第65條,註明出處、控制比例、不取代原作。

Q11把法條編成電子書怎樣才不侵權?

用法條原文沒問題,但別照抄他人既有的編排、註解與白話解釋;自己重新選擇編排即可主張編輯著作。

Q12怎麼證明某內容屬於公共領域?

對照第9條五款,並查法規來源(law.moj.gov.tw)確認為法令公文;新聞則檢視有無作者觀點與文字創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copyrightablenote
法律條文 / 命令否(第1款)可自由重製、引用、改編、加白話解釋
政府公文(文告/講稿/新聞稿)否(第1款+第2項)公務員職務上草擬文書一律排除
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否(第5款)含備用試題;但補習班解答受保護
單純事實新聞報導否(第4款)僅限純事實稿;深度報導與評論受保護
政府委外影片 / 研究報告非公文,受完整著作權保護
對法條的選擇編排(電子書)是(第7條編輯著作)編排具創作性者獨立受保護

copyrightable

法律條文 / 命令
否(第1款)
政府公文(文告/講稿/新聞稿)
否(第1款+第2項)
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
否(第5款)
單純事實新聞報導
否(第4款)
政府委外影片 / 研究報告
對法條的選擇編排(電子書)
是(第7條編輯著作)

note

法律條文 / 命令
可自由重製、引用、改編、加白話解釋
政府公文(文告/講稿/新聞稿)
公務員職務上草擬文書一律排除
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
含備用試題;但補習班解答受保護
單純事實新聞報導
僅限純事實稿;深度報導與評論受保護
政府委外影片 / 研究報告
非公文,受完整著作權保護
對法條的選擇編排(電子書)
編排具創作性者獨立受保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著作権法 第13条(権利の目的とならない著作物:憲法その他の法令、告示・訓令・通達、裁判所の判決等)
韓國저작권법 제7조(보호받지 못하는 저작물: 헌법·법률·조약·명령·조례·규칙, 고시·공고·훈령, 판결·결정 등)
中國著作权法 第5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适用本法)
德國§ 5 UrhG(Amtliche Werke — Gesetze, Verordnungen, amtliche Erlasse, Entscheidungen sind gemeinfrei)
法國Actes officiels (lois, décrets, décisions de justice) exclus de la protection — principe du domaine public, jurisprudence constante (pas d'article unique au CPI)
美國17 U.S.C. § 105(works of the U.S. Government)+ 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 — 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 Inc. (202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170514 制定)

照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受他人報酬而著作者,不在此限。   刊入文藝學術著作物中之照片,如係特為該著作物而著作者,其著作權歸該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之。   前項照片著作權,在該文藝學術著作物之著作權未消滅前,繼續存在。

(0330331 全文修正)

照片發音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係受他人報酬而著作者,不在此限。   刊入學術或文藝著作物中之照片,如係特為該著作物而著作者,其著作權歸該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之。   前項照片著作權,在該學術或文藝著作物之著作權未消滅前,繼續存在。   電影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以依法令准演者為限。

(0740628 全文修正)

數人合作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依前條規定享有,著作人中有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繼續享有其應有之權利。   前項繼承人得繼續享有其權利,至著作人中最後死亡者死亡後三十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數人合作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期間,應視著作之種類而定,並非一概歸各著作人共同終身享有之(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著作,其著作權期間為三十年),爰將第一項前段修正為「數人合作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依前條規定享有」以資周全。   三、第二項未修正。

(0810522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0861230 全文修正)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九條第五款係為顧及我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甚多,眾多應考者普遍使用考試試題之必需性,爰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惟近來各類考試傾向以題庫方式出題,由於應考者對於巳為題庫所涵蓋,然尚未正式成為考試試題者亦有使用之必要,爰增訂各類考試之備用試題亦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三、原條文第九條第一款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公告、講稿、新聞稿……等文書,為使之明確,利於政府機關業務之推動,避免產生疑義,爰增訂第二項。   四、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 著作權名詞
  • 憲法法規
  • 法令名詞
(0170514 制定)

照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受他人報酬而著作者,不在此限。   刊入文藝學術著作物中之照片,如係特為該著作物而著作者,其著作權歸該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之。   前項照片著作權,在該文藝學術著作物之著作權未消滅前,繼續存在。

(0330331 全文修正)

照片發音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係受他人報酬而著作者,不在此限。   刊入學術或文藝著作物中之照片,如係特為該著作物而著作者,其著作權歸該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之。   前項照片著作權,在該學術或文藝著作物之著作權未消滅前,繼續存在。   電影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以依法令准演者為限。

(07406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數人合作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期間,應視著作之種類而定,並非一概歸各著作人共同終身享有之(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著作,其著作權期間為三十年),爰將第一項前段修正為「數人合作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依前條規定享有」以資周全。   三、第二項未修正。

(0810522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0861230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九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九條第五款係為顧及我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甚多,眾多應考者普遍使用考試試題之必需性,爰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惟近來各類考試傾向以題庫方式出題,由於應考者對於巳為題庫所涵蓋,然尚未正式成為考試試題者亦有使用之必要,爰增訂各類考試之備用試題亦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三、原條文第九條第一款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公告、講稿、新聞稿……等文書,為使之明確,利於政府機關業務之推動,避免產生疑義,爰增訂第二項。   四、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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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法第 9 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