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公文、單純事實新聞與考試試題等五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均可自由重製使用。
Q · 政府公文、法條、考試試題可以自由複製使用嗎?
可以,這五款不受著作權保護
依著作權法第9條,憲法、法律、命令、公文(含公務員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政府就前述著作之翻譯編輯物、通用符號公式數表、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以及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可自由重製、引用、改編,不需授權也不用付費。
白話解讀
不是所有東西都能被著作權鎖住。法律條文、政府公文、考試試題、單純的新聞事實、公式數表——這些東西,你可以任意複製、重製、改編,不需要任何人同意,也不用付錢。為什麼?因為這些資訊的公共性大於創作性,鎖起來對社會害處太大。法律條文必須讓人民查得到、學得到,否則法治就成了笑話;政府公文是用納稅人的錢產生的,理應回歸公眾;考試試題如果鎖起來,考上的人藏試題就能讓後面的考生永遠考不過。但要注意例外:立法院的發言紀錄、考試的解答、學者寫的法律評論文章——這些都不在範圍內,一樣受著作權保護。這條是你日常使用公共資訊的免責金牌,但很多人要嘛不敢用(不知道可以),要嘛濫用(以為政府文件都可以拿)。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9條為著作權保護的排除規定,明定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政府就前述著作所作之翻譯或編輯物,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以及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等五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確保公共資訊自由流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把整部民法貼到我的網站上嗎?
可以。法律條文依第9條第1款不是著作權標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重製、引用、編排、加白話解釋,不需要經過政府或立法院同意,也不用付錢。內行人提示:政府法規資料庫的「編排、註解、立法理由整理」可能構成編輯著作受保護,直接複製整個頁面架構風險較高。
Q2新聞報導能自由引用嗎?
要分類型。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股價、天氣、賽果這種純事實稿)不受保護,可以自由使用;但記者撰寫的深度報導、專題分析、評論文章都是語文著作,受完整著作權保護,引用須遵守合理使用範圍(第65條),不能整篇照搬。
Q3政府的東西是不是都能隨便用?
不是。只有「公文」及政府就公文所作之翻譯編輯物不受保護。政府委外製作的影片、機關出版的研究報告、公務員私下的學術著作仍受著作權保護。「政府發的」和「政府的公文」不是同一件事。
Q4考試試題可以拿去重印販售嗎?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不受保護,可自由重製。但補習班自編的「解答」「詳解」是其著作,受著作權保護,不可直接複製散布。
Q5法條可以複製到網站嗎?
可以。法律條文依第9條第1款不是著作權標的,任何人可自由重製、引用、加白話解釋,不需同意也不用付費。
Q6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哪五款不受保護?
憲法法令公文、政府翻譯編輯物、通用符號公式數表、單純事實新聞報導、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
Q7什麼叫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僅陳述客觀事實、無作者觀點與文字創作的純事實新聞稿,如股價、天氣、賽果,不受著作權保護。
Q8公文包含哪些東西?
依第9條第2項,公文包括公務員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Q9怎麼判斷一份政府資料能不能自由用?
確認是否屬五款之一 → 區分原文與他人加工編排 → 加工物可能是編輯著作不可照搬 → 建議標明來源。
Q10想合法引用新聞報導要怎麼做?
先判斷是純事實稿(可自由用)或深度報導評論(受保護);後者須依合理使用第65條,註明出處、控制比例、不取代原作。
Q11把法條編成電子書怎樣才不侵權?
用法條原文沒問題,但別照抄他人既有的編排、註解與白話解釋;自己重新選擇編排即可主張編輯著作。
Q12怎麼證明某內容屬於公共領域?
對照第9條五款,並查法規來源(law.moj.gov.tw)確認為法令公文;新聞則檢視有無作者觀點與文字創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copyrightable | note |
|---|---|---|
| 法律條文 / 命令 | 否(第1款) | 可自由重製、引用、改編、加白話解釋 |
| 政府公文(文告/講稿/新聞稿) | 否(第1款+第2項) | 公務員職務上草擬文書一律排除 |
| 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 | 否(第5款) | 含備用試題;但補習班解答受保護 |
| 單純事實新聞報導 | 否(第4款) | 僅限純事實稿;深度報導與評論受保護 |
| 政府委外影片 / 研究報告 | 是 | 非公文,受完整著作權保護 |
| 對法條的選擇編排(電子書) | 是(第7條編輯著作) | 編排具創作性者獨立受保護 |
copyrightable
- 法律條文 / 命令
- 否(第1款)
- 政府公文(文告/講稿/新聞稿)
- 否(第1款+第2項)
- 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
- 否(第5款)
- 單純事實新聞報導
- 否(第4款)
- 政府委外影片 / 研究報告
- 是
- 對法條的選擇編排(電子書)
- 是(第7條編輯著作)
note
- 法律條文 / 命令
- 可自由重製、引用、改編、加白話解釋
- 政府公文(文告/講稿/新聞稿)
- 公務員職務上草擬文書一律排除
- 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
- 含備用試題;但補習班解答受保護
- 單純事實新聞報導
- 僅限純事實稿;深度報導與評論受保護
- 政府委外影片 / 研究報告
- 非公文,受完整著作權保護
- 對法條的選擇編排(電子書)
- 編排具創作性者獨立受保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70514 制定)
照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受他人報酬而著作者,不在此限。 刊入文藝學術著作物中之照片,如係特為該著作物而著作者,其著作權歸該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之。 前項照片著作權,在該文藝學術著作物之著作權未消滅前,繼續存在。
(0330331 全文修正)
照片發音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係受他人報酬而著作者,不在此限。 刊入學術或文藝著作物中之照片,如係特為該著作物而著作者,其著作權歸該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之。 前項照片著作權,在該學術或文藝著作物之著作權未消滅前,繼續存在。 電影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以依法令准演者為限。
(0740628 全文修正)
數人合作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依前條規定享有,著作人中有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繼續享有其應有之權利。 前項繼承人得繼續享有其權利,至著作人中最後死亡者死亡後三十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數人合作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期間,應視著作之種類而定,並非一概歸各著作人共同終身享有之(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著作,其著作權期間為三十年),爰將第一項前段修正為「數人合作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依前條規定享有」以資周全。 三、第二項未修正。
(0810522 全文修正)
左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0861230 全文修正)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九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九條第五款係為顧及我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甚多,眾多應考者普遍使用考試試題之必需性,爰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惟近來各類考試傾向以題庫方式出題,由於應考者對於巳為題庫所涵蓋,然尚未正式成為考試試題者亦有使用之必要,爰增訂各類考試之備用試題亦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三、原條文第九條第一款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公告、講稿、新聞稿……等文書,為使之明確,利於政府機關業務之推動,避免產生疑義,爰增訂第二項。 四、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 著作權名詞
- 憲法法規
- 法令名詞
照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受他人報酬而著作者,不在此限。 刊入文藝學術著作物中之照片,如係特為該著作物而著作者,其著作權歸該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之。 前項照片著作權,在該文藝學術著作物之著作權未消滅前,繼續存在。
照片發音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係受他人報酬而著作者,不在此限。 刊入學術或文藝著作物中之照片,如係特為該著作物而著作者,其著作權歸該著作物之著作人享有之。 前項照片著作權,在該學術或文藝著作物之著作權未消滅前,繼續存在。 電影片得由著作人享有著作權十年。但以依法令准演者為限。
一、條次變更。 二、數人合作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期間,應視著作之種類而定,並非一概歸各著作人共同終身享有之(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著作,其著作權期間為三十年),爰將第一項前段修正為「數人合作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各著作人共同依前條規定享有」以資周全。 三、第二項未修正。
左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一、原條文第九條修正移列。 二、原條文第九條第五款係為顧及我國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甚多,眾多應考者普遍使用考試試題之必需性,爰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惟近來各類考試傾向以題庫方式出題,由於應考者對於巳為題庫所涵蓋,然尚未正式成為考試試題者亦有使用之必要,爰增訂各類考試之備用試題亦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三、原條文第九條第一款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公告、講稿、新聞稿……等文書,為使之明確,利於政府機關業務之推動,避免產生疑義,爰增訂第二項。 四、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