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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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給付使用報酬者,不得利用音樂著作錄製銷售用錄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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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14條的規定,申請人若未給付使用報酬,就不得利用音樂著作錄製銷售用錄音著作。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音樂創作者能夠獲得合理的使用報酬。如果申請人未支付使用報酬,則未經授權使用音樂著作錄製並銷售錄音著作就是違法行為。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24條規定,著作權人有權對其著作進行重製,而這也包括音樂著作的錄音。此外,根據《音樂著作權強制授權法》第3條第1項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對其音樂著作進行授權,包括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以,根據這兩條法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未給付使用報酬,就不得利用音樂著作錄製銷售用錄音著作。這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和維護著作權法的合法性。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有一家唱片公司想要錄製一首音樂著作的錄音,這家唱片公司必須先取得該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如果申請人未給付使用報酬,則唱片公司就不得利用這首音樂著作錄製並銷售錄音著作。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著作權人能夠得到合理的使用報酬,同時也保護了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音樂著作的權益。
相關函釋 1 則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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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