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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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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取得著作權專責機關強制授權之許可者,不得轉讓其許可或禁止他人另行錄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15條的規定,申請人若取得著作權專責機關強制授權的許可,則不得轉讓該許可或禁止他人進行另行錄製。這意味著申請人只能在自己的許可範圍內使用這個授權,在授權給他人之後就無法再轉讓給其他人。例如,如果一位音樂著作權人由於保護音樂的利益而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了授權許可,他就無法再將這個許可轉讓給其他人,也不能禁止其他人進行類似的錄製活動。詳細的授權申請與使用報酬的相關規定需要參考該法規的其他條款和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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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15 條規定:「申請人取得著作權專責機關強制授權之許可者,不得轉讓其許可或禁止他人另行錄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