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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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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申報之預定批發價格低於實際批發價格或預定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高於實際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致使用報酬高於依第十二條規定給付之數額者,應補足之。
  2. 2.申請人經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後,如欲增加其被許可發行之數量者,應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變更發行數量。
  3. 3.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前項變更者,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其音樂著作已專屬授權者,應通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16 條,以下是對每一項的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申請人申報的預定批發價格低於實際批發價格或預定利用的音樂著作數量高於實際所利用的音樂著作數量時,應補足使用報酬。這意味著申請人如果在申報時低估了批發價格或高估了利用的音樂著作數量,導致使用報酬超過根據第十二條規定應支付的金額,申請人需要支付差額。 2. 第二項規定了經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的申請人如果希望增加被許可發行的音樂著作數量,應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變更發行數量。這意味著在獲得授權後,如果申請人想要增加發行的數量,需要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3. 第三項規定了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變更發行數量時,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同時也要通知已經獲得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這意味著著作權專責機關在許可變更發行數量時,需要公告並通知相關當事人,包括申請人、音樂著作的所有者以及已經獲得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對強制授權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有申請人在申報時低估了批發價格或高估了利用的音樂著作數量,導致使用報酬超過應支付的金額,根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申請人需要補足差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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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人申報之預定批發價格低於實際批發價格或預定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高於實際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