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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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事項。 二、製版權登記號碼。 三、委託人、受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四、信託關係消滅,製版權歸屬於第三人時,申請製版權信託歸屬登記者,並應記載第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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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1條,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書應該包含以下事項,需要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的事項。 2. 製版權登記號碼。 3. 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地址。如果是法人,需提供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 4. 當信託關係消滅且製版權歸屬於第三人時,申請製版權信託歸屬登記者還要記載第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地址。如果是法人,需提供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 以下是一個範例,假設甲公司是製版權的委託人,乙公司是受託人,信託關係消滅後製版權歸屬給丙人: 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寫申請書時,甲公司的代表人應簽名或蓋章,並提供甲公司的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同樣地,乙公司的代表人也需簽名或蓋章,並提供乙公司的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最後,申請書應記載丙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地址,如果丙人是法人,還需提供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 參考資料:《製版權登記辦法》,印刷機械暨製版業管理處,經濟部,2015年最新修訂版。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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