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11.05
製版權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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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製版權登記,應由製版人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 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應由受讓人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 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及受託人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製版物依法應受審查者,於申請製版權登記時,應檢具該管機關核准文件。
- 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如因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減免,或以原著作或原件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
- 製版物樣本,如有前項不便繳交之情形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准予繳交樣本之一部分。
- 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下列事項: 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製版完成日期。
-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標明。
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製版權讓與登記申請書。
二、讓與證明文件。
製版權讓與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事項。
二、製版權登記號碼。
三、讓與人及受讓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製版權信託塗銷登記或製版權信託歸屬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證明文件。
製版權信託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事項。
二、製版權登記號碼。
三、委託人、受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四、信託關係消滅,製版權歸屬於第三人時,申請製版權信託歸屬登記者,並應記載第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第二條所定之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申請人之一人或數人,為全體之利益,得申請登記。
申請人持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出具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者,除將登記之事項載於登記簿及刊登政府公報外,並應檢附登記簿謄本,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後,其已登記之事項變更而不涉及權利之得、喪變更者,得由原申請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變更。
申請登記繳交之證明文件、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准予登記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 本辦法規定之登記申請書、登記簿及其他必要書表之格式,由著作權專責機關定之。
- 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應使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製版權登記辦法全文共 2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11.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