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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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繳交之證明文件、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准予登記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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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21 條,申請登記製版權時需要繳交證明文件、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在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後,申請人不得要求將這些文件和樣本退還。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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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