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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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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繳交之證明文件、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准予登記之處分後,不得請求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21 條,申請登記製版權時需要繳交證明文件、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在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後,申請人不得要求將這些文件和樣本退還。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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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21 條規定:「申請登記繳交之證明文件、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准予登記之處分後,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