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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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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他人代理申請時,應檢具委任書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得知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22 條的內容。

  • 委任書名詞
  • 代理權限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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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22 條規定:「委任他人代理申請時,應檢具委任書或代理權限之證明文件。代理人變更或解任時,委任人應以書面向著作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