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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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規定之登記申請書、登記簿及其他必要書表之格式,由著作權專責機關定之。
- 2.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應使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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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製版權登記辦法第23条的规定: 1. 登記申請書、登記簿及其他必要書表的格式由著作權專責機關确定。 2. 根据本辦法的申請,应使用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的書表。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登记申请书、登记簿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的格式和使用方式将由著作權專責機關来决定。目前无法提供更多与此法条相关的详细信息和实际范例。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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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