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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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後,其已登記之事項變更而不涉及權利之得、喪變更者,得由原申請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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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20條,當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登記後,若登記事項需要變更且不涉及權利的取得、喪失,原申請人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申請進行變更。根據這條法規,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來申請變更已登記的事項。證明文件的具體內容和範例則需要參考相關的登記法規和指導文件才能確定。
- 著作權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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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