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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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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專責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登記有錯誤或遺漏之情形者,原申請人得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更正之。著作權專責機關亦得逕行更正,並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9條規定,如果著作權專責機關在登記時有錯誤或遺漏的情況,原申請人可以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更正。著作權專責機關也可以主動進行更正,並通知申請人。 範例:假設某個作者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登記自己的著作權,但因為某種原因,著作權專責機關在登記時漏掉一些重要的資料或者出現了一些錯誤。這時,該作者可以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9條的規定,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更正,讓登記資料變得正確無誤。著作權專責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可以依法進行更正並通知申請人。

  • 著作權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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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19 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登記有錯誤或遺漏之情形者,原申請人得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更正之。著作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