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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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物依法應受審查者,於申請製版權登記時,應檢具該管機關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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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製版權登記的製版物,必須檢附該管機關核准文件。具體而言,當申請人希望將某項製版物進行登記時,必須提供相關機關核准該製版物的文件作為相關資料。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製版物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並且能夠受到合法的保護。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5條重點關注的是核准文件的提供。具體來說,當申請人希望進行製版權登記時,必須向相關機關提供核准該製版物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證明製版物已經通過相關檢查和審查程序,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規定。這有助於確保製版物在登記後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護和權益。 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開發了一款新的書籍製版技術,並希望進行製版權登記。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5條的要求,甲公司必須向相關機關提供一份文件,該文件證明該製版技術已經獲得核准。這使得相關機關可以核實該技術的合法性和符合性,並在登記後確保該技術的專利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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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