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如因龐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減免,或以原著作或原件之詳細說明書、四面、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為之。
- 2.製版物樣本,如有前項不便繳交之情形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准予繳交樣本之一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6條第1項,如果因為文字著述原著作或美術著作的原件過大、易損、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確實不方便或無法提交時,可以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減免提交或以詳細的說明書、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物取而代之。例如,如果某件原著作或美術著作非常龐大或僅存在於特定場所,無法直接提交給登記機關,申請人可以提供詳細的說明書、攝影圖說或其他替代文件來進行登記。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6條第2項,如果製版物樣本因特殊情況而無法全部提交,可以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准予繳交部分樣本。這意味著如果製版物樣本過大或有其他不便交付的情況,申請人可以提交部分樣本來進行登記。例如,如果製版物非常大尺寸或僅存在於特定場所,登記機關可以考慮接受部分樣本作為登記的依據。
相關函釋 1 則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製版權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