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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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下列事項: 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製版完成日期。
- 2.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免予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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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7條》,製版物樣本應該在適當位置標明以下事項:1)被製版的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2)製版人的姓名或名稱;3)製版完成的日期。如果原著作沒有標明上述事項,則可以免予標明。 例如,如果一家出版公司製作了一本古籍的影印版本,他們在製版物樣本中應該標明古籍的書名、原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製版人的姓名或名稱。此外,他們也需要標明製版完成的日期。如果古籍本身沒有標明這些事項,則可以免予在製版物樣本中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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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