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姓名、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三、製版物名稱。 四、製版類別。 五、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六、製版人姓名或名稱及其國籍。 七、製版完成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了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應該記載的具體內容。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或代理人在製版權登記申請書上應該簽名或蓋章,並提供以下資訊: 1. 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則需提供其公司名稱、成立年、月、日、地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 2. 如果是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則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代理人是法人,則需提供其公司名稱和地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 3. 製版物的名稱。 4. 製版的類別。 5. 被製版物的原著作名稱和原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 6. 製版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國籍。 7. 製版完成的日期。 根據此條規定,申請人或代理人在製版權登記申請書上提供這些信息並進行簽名或蓋章後,可以進行製版權的登記申請。 範例:例如,一個出版公司申請製版權登記,該公司的法人代表填寫申請書時,需提供公司的名稱、設立日期、地址,並由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此外,申請書還應該提供製版物的名稱、製版類別、原著作名稱和原著作人的姓名,以及製版人的姓名或名稱和國籍。最後,申請書上還需填寫製版完成的日期,完成所有內容後,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提交申請,進行製版權的登記。
- 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