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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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3條,申請製版權登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一、製版權登記申請書。二、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證明文件。三、被製版之文字著述之原著作或美術著作之原件。四、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一份。如果無法提供第二項的證明文件,則需要提交一份切結書,載明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而如果製版類別為美術著作,則需要提交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之證明文件。如果無法提供這些文件,則需提交一份切結書。這些規定可以在製版權登記辦法第3條中找到。 參考資料: 製版權登記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相關函釋 2 則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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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