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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第09616004230號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貴公司申請「碟電快速中文系統」(文字著述)製版權登記1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96年9月19日申請書辦理。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需申…

令函要旨

貴公司申請「碟電快速中文系統」(文字著述)製版權登記1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公司96年9月19日申請書辦理。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需申請著作權登記;另本法規定之「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因此,申請「文字著述」製版權登記,係就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經製版人就前揭文字著述「整理、印刷」為要件。三、依「製版權登記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文字著述)製版權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被製版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證明文件。(三)被製版之文字著述之原著作。(四)製版過程詳細說明書及製版物樣本一份。(無前述証明文件,應檢具切結書,載明被製版之文字著述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另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製版物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一)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原著作未標明者免予標明)(二)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三)製版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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