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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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製版權登記,應由製版人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 2.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應由受讓人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 3.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及受託人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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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2條,申請製版權登記主要分為三種情況。首先,當製版人欲申請製版權登記時,應親自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申請。其次,當製版權轉讓時,受讓人應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最後,當存在製版權信託關係時,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 例如,當一位製版人希望申請製版權登記時,他需要親自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同樣地,當製版權轉讓給另一個人時,受讓人需要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此外,如果存在製版權信託關係,則委託人和受託人都需要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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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