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問題中提到的法規「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條」,根據該條法規本身的說明,這項辦法是依據著作權法第79條第5項所制定的。因此,我們需要參考著作權法第79條第5項的相關規定,才能對這項法規有更清楚的理解。 根據著作權法第79條第5項的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由此可見,在著作權法第79條第5項中所提及的對於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的製版權保護,需要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該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必須是沒有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已消滅的;其次,製版人必須對該文字著述進行整理印刷,或對美術著作原件進行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的重製;最後,製版人必須將製作的重製品首次發行後,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 一個與製版權登記辦法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家出版公司對於一本古籍進行了整理印刷的工作,同時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了製版權的登記,那麼該出版公司就將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該古籍的權利。這個範例符合了著作權法第79條第5項對於製版權的保護要求。
- 著作權法法規
- 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製版權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