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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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讓與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事項。 二、製版權登記號碼。 三、讓與人及受讓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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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回答製版權登記辦法第9條的問題。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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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