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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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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持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出具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4條,申請人若持有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應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進行驗證。該驗證證明文件的目的在於確認所提供的文件是真正的有關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出具的。這樣的驗證程序可以增加文件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如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可以推定為真正的文件,除非有反證。此外,根據該法第 9 條第 3 項施行細則,若未經海基會驗證證明,其文書之真偽、虛實,難以辨識,不符合「適當性」之要件,因此,未經驗證證明的文件在證據力上顯然較低。 綜上,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14 條,申請人持有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出具的文書,在提交申請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進行驗證,以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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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人持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出具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