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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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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 二、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三、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四、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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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5條,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的情形包括: 1. 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2. 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 3. 應檢具之文件欠缺。 4. 其他可補正的情形。 例如,如果申請人未繳納相關的規費,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即支付相應的規費。又如,如果申請書未完整填寫所需的事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補充相關資料。這些都是符合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5條中所述的情形。

  • 著作權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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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1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者。 二、申請書應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