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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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5條,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的情形包括: 1. 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2. 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 3. 應檢具之文件欠缺。 4. 其他可補正的情形。 例如,如果申請人未繳納相關的規費,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即支付相應的規費。又如,如果申請書未完整填寫所需的事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補充相關資料。這些都是符合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5條中所述的情形。
- 著作權名詞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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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