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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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一、申請人非第二條所定之人者。 二、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具之文件不符者。 三、申請製版權登記者,其申請事項與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者。 四、製版完成已逾十年者。 五、申請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六、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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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製版權登記辦法第16條規定了著作權專責機關駁回申請案的情形。根據該法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案應該被駁回: 1. 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所定的資格; 2. 申請書中記載的事項與檢具的文件不符; 3. 申請製版權登記的事項與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不符; 4. 製版已完成超過十年; 5. 申請登記的事項不真實; 6. 著作權專責機關要求限期補正,但逾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 以下舉一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1. 第二條規定了符合製版權登記的資格,例如作者、著作發行者等人。 2.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了申請製版權登記的事項,例如著作名稱、作者等。 3. 根據最新的製版權登記辦法,著作完成後必須在十年內進行登記,否則超過十年的申請案會被駁回。 4. 申請書中提供的事項必須真實,若發現有虛偽情事,申請案會被駁回。 5. 如果著作權專責機關要求補正,申請人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否則申請案會被駁回。
相關函釋 3 則
- 著作權名詞
- 駁回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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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